2)第六十二章 大赦诏_明天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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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明先皇是一致的。

  但是朱祁镇为什么将变法第一刀切在这里。

  却是他深刻的意思到一件事情,那就是不在这种人身关系之上下刀,很多事情都会遇见了死结。

  首先,发展工业就要有工人吧?

  但是大明法律体系之下,其实没有工人这个身份的。

  你也许会说了,之前不说了雇工人?这不是工人?

  是的,不是。

  不同的词汇,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释。

  雇工人这三个字,其实就是奴婢的一种代指了。

  虽然这些人也有签订契约,但并不是很多想的类似劳务合同,而是卖身契。或许不会卖一辈子,有时间限制。

  但是实际上,这些时间限制有时候都是空谈。

  一旦签订这个契约,就等于定下了主仆名分。

  当然了,而今也有一些单纯的雇佣关系,就是你给钱,做事,但是一般都是短工。一般长工佃户什么的,都有人身上的依附权力。

  想想就知道。

  即便是后世职场之上,还是有那么多潜规则的。

  而在大明法律上对良人为雇工人的解释也很含糊,有不清楚的地方,大明百姓也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给人干活的。

  而强势的主家与弱势的贫民之间,哪里有什么人格上的平等?

  首先,根本没有工人这种概念,能不能发展出来工业,单单说一点,即便真正能发展出来工业。

  朱祁镇就要面对一个可怕的事实。

  每一个大工厂主,都不是大工厂主,乃是拥有曲部数万,甚至数十万的豪强。因为这种社会关系赋予了他们人身依附的权力。

  想想郭台铭麾下一百多万人都是这种性质的工人,政府能不能睡着觉。

  朱祁镇在少府改革第一件事情,不就是提高匠户的待遇吗?并从匠户之中选拔出来待诏官员,这其实就是废除了匠户对朝廷人身依附与限制的关系。

  朱祁镇强调这一点,其实也没有想过一下子将这些家庭之中服役的雇工人解放出来,而是他要强调,如果建立起工人,工人与工厂主的关系,就是单纯的工作关系,而绝无人身依附关系的。

  大明今后只有军户,民籍,最多再加上一个士籍,也就做官的人,再也没有其他身份的人。

  朱祁镇也在诏书之中强调了,良民的权力。

  有考科举的权力,有从军的权力,除却官府之外,不得加刑,即便再有佣人签订契约,也没有了卖身契的性子,而是类似于后世的劳务合同,最少弱势一方,有中止合约的权力等等。

  虽然没有什么人生而平等,但已经确保了很多权力。只有百姓有了这种最基础的权力,才能有工业的发展。

  否则大部分人都会停留在小作坊上面。

  当然了,一道诏令提出到落实,需要很长很长的时间,朱祁镇可以预见很长一段时间之内,这一道诏令都是一纸空文。

  但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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